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制定的《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提出要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0年又将其确定为22个重点调研课题之一,2001年将制定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确定为五项重点改革内容之一,并指定主管民事审判的几位副院长负责此项工作,由民一庭负责起草,有关业务庭室参加。在广泛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专家学者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十多次比较大的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这一司法解释。
问:关于当事人举证,我国《
民事诉讼法》虽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规定,但由于不够明确具体,实践中不易操作。司法解释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
答:《
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不易操作,不能完全解决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审判人员在某些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进行判断,对于当事人未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什么后果,规定也不明确。因此,当事人缺乏举证的积极性和诉讼风险意识。举证责任问题中太多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仅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容易给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造成消极影响。为此,《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对《
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作具体化的解释:一是完善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只在第
六十四条规定了基本原则,没有明确如何具体分配举证责任以及举证责任的后果。《规定》在第二条首先对《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责任原则予以细化,对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后果予以明确,在第
五条、第
六条中对合同纠纷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中特殊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了规定。通过上述规定,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但不够具体,对于倒置哪些事实的举证责任仍不明确。为此,《规定》根据《
民法通则》等实体法的规定和宗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和法学界的理论成果,在第
四条对特殊类型的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予以具体化,进一步完善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三是为特殊情形下举证责任的分配提供规则。考虑到实践中举证责任问题的复杂性,《规定》在第七条对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者时,法官应当按照什么原则和考虑的因素去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同时,《规定》在第三条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举证进行指导的职责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通过上述规定,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
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在审判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也进一步明确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职责,强调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完善了我国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确保举证责任制度的进一步推行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