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2001年12月30日)
问:请您谈一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背景和意义。
答: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首先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必然要求。我国《
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长期以来,由于缺乏可供遵循的具体的证据规则,既容易造成法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产生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偏差,影响案件的质量,又容易使一些当事人利用证据问题搞突然袭击、拖延诉讼,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这种情况的存在,很不利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审判效率的提高,是影响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是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一项重要措施。
其次,是深化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要求。民事诉讼证据问题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从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发展到今天,证据问题已成为改革向前推进的瓶颈之一。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和律师对于诉讼中应如何举证、举哪些证、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不够明确,有的审判人员对如何指导当事人举证、如何具体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如何组织当事人质证、如何认定证据等一系列问题不够明确,使一些诉讼活动和改革措施难以协调推进。因此,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一部比较系统的、统一的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不仅是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有序进行改革的客观要求。
第三,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为解决审判实践中的民事诉讼证据问题,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制定了各自的证据规则,摸索了一些有益的经验,但是由于各地法院的证据规则不尽一致,容易造成执法上的不统一,不符合我国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关于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统一的证据规则是法制统一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如果缺乏统一的证据规则,人民法院不能统一、公正地适用国家的法律,就可能使一般的案件演变为国家间的争端,这不仅会使我国的司法陷于被动,而且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