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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问:这次的《解释》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解释》主要包括如下方面的内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如何理解和适用;家庭暴力的含义及与虐待的关系;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及认定问题;《婚姻法》新增加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及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探望权行使的主体范围、探望权的中止行使、恢复行使等问题;对《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的理解;《婚姻法》42条规定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可以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帮助,对于“生活困难”的解释及以住房进行帮助的具体形式问题;对《婚姻法》46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等。

  问:《婚姻法》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解释》中对此有何相关规定,您能否介绍一下?
  答:目前国内外都在开展反对家庭暴力的运动,《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理解采取的是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不能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另外,我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其他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内。
  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们的表述力求将其与重婚、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等相区分。

  问:《婚姻法》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的规定,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要求离婚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婚姻法》7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但不补办结婚登记而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怎么处理,如果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其效力又如何确定等问题,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从立法本意而言,对于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应当承认其具有溯及力,效力自双方均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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