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2001年12月28日)
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就修改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出相关司法解释,您能否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
《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为更好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修改后的
《婚姻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
《婚姻法》实施后即着手制定新的司法解释。
《婚姻法》修改之前适用的原有的司法解释,应加以清理,与
《婚姻法》相抵触的应予废止。但是,由于需要清理和重新规定的内容很多,如果等全面清理后再制定一个完整、系统的司法解释,不仅需要深入研究原有的司法解释,而且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
《婚姻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还需要总结其实施后的审判实践经验,这样的话,短期内难以出台,而目前实践中许多法律适用问题又迫切需要解决。所以,我们计划分批作出司法解释。这次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主要是对适用
《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亟须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
《婚姻法》实施后,我们首先向全国法院系统发出通知,号召大家认真学习
《婚姻法》,并将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我院。今年5月底,我庭与中国女法官协会又在重庆联合召开了适用
《婚姻法》的座谈会。在整理、收集材料的基础上,我们起草了《解释》初稿,并由院、庭领导亲自带队到全国十多个省调研征求意见,不断地进行修改。除法院系统内的调研外,我们还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政部、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成员,还分别到全国各地听取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不久前,我们还专门召开了专家学者论证会。大家现在看到的《解释》是最终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实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