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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探望权属于婚姻法新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就此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本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原则,如出现法定的需中止行使和可以恢复行使探望权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权利人提出主张后,在执行程序中以裁定或通知的形式予以解决。
  《婚姻法》46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其次,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该项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制定《解释》的重要意义
  此次《解释》的出台,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对民事审判工作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首先,《解释》的出台,为保护公民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具体和完善的法律武器,尤其是有利于对社会弱势群体和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婚姻家庭关系涉及到千家万户,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和与之密切相关的问题,从《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并积极出谋划策的情况就可以知道,社会公众对此极为重视。《解释》的出台,可以使人们在学习《婚姻法》过程中对相关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并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学会遵守法律并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法权益。在《解释》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贯彻立法的指导思想,注意保护弱势群体及无过错者的利益。《解释》的许多条款对此都有所体现,如法律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可以从其个人财产中对其进行帮助,《解释》在帮助的形式、内容、程度上都体现了立法对弱者进行保护的思想。以往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不允许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次《解释》规定“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确实保护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利,将《婚姻法》保护合法配偶权益的原则落到实处。虽然我们刚才讲《婚姻法》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备受世人瞩目,但不能否认的是,在现有国情下,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并不是处在同一水平线上的。在广大的农村和偏远地区,人们对《婚姻法》的了解甚少,甚至根本不知道法律对其有哪些保护,更谈不到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的程度。有鉴于此,我们规定由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可以享有的权利及义务等内容,既可以依法公正审理,又能让当事人尤其是弱者和无过错者能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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