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支持证券监管活动,依法规范强制措施
(2005年)
最高人民法院1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新华社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赵大光。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若干规定》的背景?
答:《
证券法》、《证券投资
基金法》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均规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证券、期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这种状况妨碍了证券监管部门的正常监管活动,也造成了一些执法活动不规范的现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证券冻结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问题开展了调研。在听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等有关部门以及我院相关部门的意见,数易其稿,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若干规定》。
问:制定《若干规定》的法律依据和必要性是什么?
答:《
证券法》第
一百六十八条第(四)项、《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
七十七条第(四)项和《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十二条规定,是制定《若干规定》的直接法律依据。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管过程中,为防止当事人转移或隐匿违法资金、证券,依法采取冻结措施,是保证证券监管活动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但法律没有授予证券监管机构直接实施冻结的权力,只能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冻结强制措施向人民法院申请,但没有设定相应的程序,实践中在受理申请方面做法不一,在审查标准、申请程序等方面也不够规范,影响了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证券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需要尽快加以规范。《若干规定》的实施,对于规范冻结强制措施,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尤其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经济活力等,将起到积极的作用。《若干规定》的颁布,对于支持证券监管活动,规范相关的强制措施,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将对目前正在开展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及对证券公司综合治理活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