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孙华璞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2003年)
记者:《解释》除《
民法通则》、《
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
担保法》以外,其他的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各种纠纷,以规范房地产商的开发经营行为,保护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商品房买卖问题,横跨债权法、物权法两大法域,涉及众多的部门法律,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制定这个司法解释时,在实体法方面,除《解释》中所列举的法律根据外,其他的法律依据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建筑法》、《
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此外还参照了国务院颁布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
民法通则》、《
担保法》、《
合同法》等司法解释以及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章。在程序法方面的法律根据主要是《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记者:《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
《消法》)第
49条的双倍赔偿有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