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规定》对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规定》对现有的原则性的证券法律规定进行了细化,填补了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首先,它确立了现阶段民事赔偿价值取向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和证券市场现状出发,兼顾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通过依法追究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有效填补投资人的合理损失,从而预防和遏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依法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其次,
《规定》对虚假陈述行为及其存续和影响市场期间的几个重要时间概念给予了认定和解释。对该侵权行为的科学分类,对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合理概括。特别是
《规定》确定了计算损失的合理期间。计算损失必须先确定虚假陈述被揭露或更正后股价回到摆脱虚假陈述影响的相对正常位置,所要经过的一段合理运行期间。其目的是将虚假陈述影响股价的因素从其他引起股价波动的因素中分离出来。
《规定》还坚持以过错责任为基础,兼顾其他归责原则,首次以司法解释清晰的条文对各类虚假陈述行为人进行了具体和细化的归责和免责;对投资人应当获得赔偿的损失范围作出了明文规定;根据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不同情况、投资人在不同时间卖出或者持有证券的情况以及证券市场特殊情况,确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等。这些针对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设置的规定和制度,展示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市场经济应用法学方面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的成果,必将为证券市场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
《规定》为保护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必要的司法保障。根据统计,截至2002年10月底,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人开户数已达6800余万户,其中绝大多数是自然人。这些自然人投资主体,大多数信息不通畅、投资操作手法落后,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他们将首先成为受害者。
《规定》以保护广大投资人合法权益为宗旨,正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具体实践。只有广大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才能有资本市场的投资信心和投资主体。一个有着诚实信用、投资人对未来充满信心的证券市场,才会日益发展和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