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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五、关于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确定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是审理民事赔偿案件的最实质的内容,亦往往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所关注。《规定》按照民法关于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在排除投资人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所造成的亏损的基础上,在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导致投资人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返还和赔偿投资人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证券交易市场导致投资人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投资人因虚假陈述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该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证券发行市场被虚假陈述的证券得以上市交易,并且证券发行市场投资人持续持有该证券,其有权选择按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范围请求赔偿损失。《规定》三十三条对运用于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规定了几种方法。合理期间确定后,采用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方法,根据投资人不同时间卖出或持有证券的情况,按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计算方法,以及证券市场特殊情况下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投资人因虚假陈述造成的损失金额。

  记者:《规定》制定公布的意义表现在哪些方面?

  李国光:第一,《规定》对中国证券市场法制化和规范化进程将产生积极促进作用。完备的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不仅可以使侵权行为人受到行政或者刑事责任制裁,而且通过追究侵权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有效地规范市场参与人的行为,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增强证券市场的投资信心。我国证券市场属于新兴市场,这就决定了我们在现阶段的一个重要任务,是抓紧完善各项法律制度,健全市场运行机制。在规范市场主体法律责任方面,侵权民事责任是不可缺少的,应当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存在。而我国现阶段在民事侵权方面的立法相对薄弱,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方面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立足于基本国情和证券市场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审判实践需要,本着由点及面和逐步介入的原则,制定和公布了《规定》。这将为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起到积极作用;为规范证券市场投资融资行为,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提供具体有效的司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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