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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记者: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通知》以后,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有哪些内容?

  李国光:《规定》共分八个部分共计三十七条,调整和适用范围是证券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规定》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界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规定》根据侵权行为方式,将虚假陈述行为分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

  《规定》属于侵权行为法范畴,其调整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是因财产权益被虚假陈述行为侵害而产生。该法律关系包含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被侵害的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虚假陈述行为人的归责、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等诸多法律内容。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原、被告的确定。原告和被告的确定,是民事赔偿诉讼得以启动和进行的重要前提。《规定》六条第一款对这类案件的原告资格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款规定,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必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和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不能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是基于投资人必须证明确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诉讼,而将以他人名义开户的不法行为人排除在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之外。交易凭证是投资人用以证明其所投资的证券种类及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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