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03年1月9日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正式施行。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
《规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意义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1月15日发布了《关于
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那么,相对于
《通知》,
《规定》有什么特点?它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发布的?
李国光:
《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2002年1月15日发布
《通知》以后,公布的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司法解释。
中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二年的发展,在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化进程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应当看到,我国证券市场仍属于新兴市场,正处于规范和转轨时期,在市场规范和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着一些不应忽视的缺陷,侵权行为也时有发生,必须强化监管力度,不仅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而且行为人也应当对受其侵害的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02年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通知》。迄今为止,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近900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然而,我国目前有关证券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尚不健全,现行证券及公司法律对证券侵权行为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在主体的确认、责任的构成、归责的原则、损失的计算等方面,规定得十分原则,或者基本上没有涉及。而这些问题又是审理这类案件所必须解决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证券市场加快了向成熟化和国际化发展的步伐。中国证监会与有关部门最近出台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我国证券投资的QFII制度、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加快发展和培育投资机构等一系列政策。与此同时,行政主管机关加大了对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和审判实践的需要,加快了制定审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的步伐,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多次召开国内和国际研讨会进行研究论证,在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各级法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这部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