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规定》的精髓体现在哪?
李国光:国有企业改革,不仅是企业自身体制的变革,而且涉及到对企业职工利益的保护。不容忽视的是,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如企业改制中,没有充分考虑职工的利益,不听取职工的意见,甚至在未安置好企业职工的情况下,一改了之,一卖了之,引起矛盾激化,严重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应当指出,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只有企业职工稳定了,企业才能稳定;只有企业稳定了,社会才能稳定,只有社会稳定了,才能有条件深化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搞活企业,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最终完成经济体制的改革,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特别注意对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对违规违法进行企业改制的,要坚决制止;对有损企业职工利益的行为,绝不迁就姑息。严防“群体事件”的发生,维护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这也是
《规定》的精髓。
记者:制定颁布
《规定》的意义体现在哪些方面?
李国光:首先,
《规定》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维护企业改革成果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任务,
《规定》将此作为基本原则,并在具体条文中贯彻了这一原则。
《规定》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比较全面和系统的司法解释,必将对维护企业改革成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其次,
《规定》将对企业改制行为起到正确的法律导向作用。我们所要维护的企业改革成果,是那些符合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成果。对于那些假借企业改制,进行逃废债务的行为,不仅不能支持和维护,而且必须坚决制止和杜绝。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有关企业改制的民事纠纷案件,依据
《规定》进行审理,不仅对相关的案件能实现依法调整的目的,而且对今后的企业改制行为也将起到法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