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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底开始调查研究,并着手起草《规定》。在调查研究起草文稿过程中,召开了有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中央各部委参加的座谈会,以及专家论证会。并征求了各高级人民法院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意见。通过充分调研,认真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广泛论证,统一认识,几经修改,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了现在这部司法解释。
  记者:《规定》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李国光:首先,《规定》是人民法院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总结。如上所述,由于调整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相对滞后,使得人民法院在面对此类案件逐年增多的形势下,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在起草《规定》中,我们收集和研究了一些高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意见,认真总结了各地的审判经验,并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委、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深入各地法院,直接听取在审判第一线工作的民商事法官的意见。因此,这部司法解释不仅吸收了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更是人民法院丰富的民商事审判经验的总结。
  其次,《规定》的内容丰富,重点突出。《规定》的总体框架涉及面很宽,内容十分丰富。它将不同形式的企业改制,如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企业兼并等改制形式中需要解决的民事纠纷问题均进行了归纳。同时,突出了重点问题。所有规定的内容都简明扼要,使人一目了然,便于操作。
  第三,《规定》将法律实体与程序有机结合,侧重解决实体问题。针对审判工作的需要,《规定》既对程序内容,如案件受理、诉讼主体的追加等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又对大量的实体内容,如企业改制合同效力的确认、企业改制合同的履行、企业改制后债务的承担等等,进行了规定。这样规定,针对性和实践性强,体现了实体和程序的有机结合,侧重解决实体问题的特点,为人民法院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提供了较为系统和完整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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