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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就《规定》的起草背景与过程、主要特点和内容以及制定颁布《规定》的重要意义接受了本报记者(人民法院报)的采访。
  记者: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底开始调查研究,并着手起草《规定》
  请问,《规定》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什么样的背景和过程?
  李国光:众所周知,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企业改革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党的十五届一中全会提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改组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又专门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要求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推进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刚刚胜利闭幕不久的党的十六大再次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机构;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企业。这又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显露,如有些企业改制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进行,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有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还有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故意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损害兼并方或者购买者的利益等等。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调整这些民事纠纷的法律、法规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相对滞后,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带来了适用法律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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