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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与证据交换有关的诉讼文书有3个样式,分别是准许当事人证据交换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当事人证据交换申请通知书和依职权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
  与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有关的诉讼文书有4个样式,分别为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和撤销原决定的复议决定书。
  与证据保全相关的诉讼文书有3个样式,分别为证据保全裁定书、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
  与申请重新鉴定有关的诉讼文书有两个样式,分别是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和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
  与证人出庭作证有关的诉讼文书有4个样式,分别是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和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
  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协助质证有关的诉讼文书有3个样式,分别是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
  问:与举证期限有关的文书在“文书样式(试行)”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请您介绍一下这部分文书样式的有关情况。
  答:举证通知书和与举证期限相关的其他诉讼文书都涉及举证期限的适用问题,这是《证据规定》适用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操作性问题。我们以较大的篇幅来规范与举证期限有关的文书样式,目的在于通过文书样式解决审判实践中举证期限的操作性问题。
  这部分文书样式的起草,我们遵循如下思路:
  1.一审程序与二审程序适用不同的指定举证期限的文书。一审程序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适用举证通知书,并根据《证据规定》33条第3款的规定,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少于30日。由于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已通过举证通知书向当事人告知了与举证相关的事项,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必再次进行告知,但仍需指定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期限。二审程序中的举证期限仅针对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情形,这一期限不受《证据规定》33条第3款“不少于30日”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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