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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负责人就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既要实现债权,又要保护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寻求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益的合理平衡


  问:《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实施后,《查封规定》六条还适用吗?

  答:《查封规定》六条规定的原则并无不当。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一规定体现了执行适度原则,也就是在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必须加以保护。房屋是基本的生活资料,显属生活必需品。因此,《查封规定》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的,也体现了人权高于债权的理念。《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是针对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应当如何执行所作的规定,属于特殊情形,并不是对《查封规定》六条的修改。二者之间是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因此《查封规定》六条仍然继续适用。

  三、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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