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实施后,
《查封规定》第
六条还适用吗?
答:
《查封规定》第
六条规定的原则并无不当。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这一规定体现了执行适度原则,也就是在申请执行人利益和被执行人利益之间保持合理的平衡关系,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必须加以保护。房屋是基本的生活资料,显属生活必需品。因此,
《查封规定》第
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是符合
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的,也体现了人权高于债权的理念。
《执行抵押房屋的规定》是针对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应当如何执行所作的规定,属于特殊情形,并不是对
《查封规定》第
六条的修改。二者之间是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的关系,因此
《查封规定》第
六条仍然继续适用。
三、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