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们在强调设置人民法庭的必备条件时,也考虑到了没有设人民法庭的地方,可能存在群众打官司不方便的问题,因此我们要求加大巡回审判的力度,通过巡回审判这一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巡回审判可以有固定的巡回审判点。现在的法庭都管辖几个乡镇,在法庭所在地之外的乡镇,就可以设立巡回审判点,方便群众诉讼。巡回审判也可以没有固定的巡回审判点,如有的赡养案件就可以到原告所在地开庭审理。总之,要通过巡回审判这一方式,尽量满足群众的诉讼需要。
人民法庭不得参加招商引资和行政执法活动
记者:有的乡镇党委、政府要求人民法庭参加招商引资和行政执法活动,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人民法庭的性质是审判机关,不是乡镇党委、政府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人民法庭的主要工作是审理案件。围绕审判,可以也应当开展其他一些活动,如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但是,人民法庭的一切活动都不能离开审判机关的职责范围。凡超越审判职权,参与招商引资、行政执法,都是不正确的。有些地方乡镇的领导把人民法庭看作它下属的一个部门,擅自指挥人民法庭工作,任意借用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借用政法部门的强制手段来推行乡镇的行政工作。这与国家机关活动的法制原则是不相符的,与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背道而驰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审判机关依法审判,各司其职,这是我们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决定的。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捏在一起,去从事不符合司法机关性质的一些活动,这是违法的。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我们必须依法办事,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发挥基层审判机关的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人民法庭的力量。因此,《决定》规定:人民法庭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
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庭起诉、交纳诉讼费用
记者:当事人可不可以直接到人民法庭起诉?
答:自人民法院实行立审分离、审执分离以来,有的地方的人民法庭也实行了立案和审判相分离。当事人到人民法庭打官司,先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立案,交纳诉讼费,然后才能到人民法庭诉讼。诉讼结束后,如果涉及到退诉讼费,当事人还要到基层人民法院所在地办理退费手续。这就很不方便当事人诉讼。为了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方便当事人诉讼,《决定》规定,当事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庭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诉讼费用的预收、结算和退费要方便人民群众。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庭所在地的乡镇没有设立诉讼费用专用账户的,可由人民法庭代收案件诉讼费用。当事人到基层人民法院办理诉讼费用的结算和退费确有困难的,人民法庭可以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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