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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答记者问--用新“两便”原则指导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

  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记者:人民法庭的设置是否应受行政区划限制?

  答: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的《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提出,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在设置人民法庭问题上,以前有的地方出现过“一乡一庭”或“一镇一庭”的情况,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利于人民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也不利于有限的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为贯彻新“两便”原则,《决定》再次重申,人民法庭的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人民法庭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三名法官

  记者:一个人民法庭最少要有几名法官?中西部地区和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是否适用同一个标准?

  答:《决定》规定,设置一个人民法庭至少要有三名法官,其目的是要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地行使审判权。如果一个人民法庭只有一名法官或者两名法官,很难保证依法履行职责,因此我们要求人民法庭的法官人数至少要组成一个合议庭,这是最低标准。在这点上,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都适用同一个标准。

  人民法庭的设置应从实际出发

  记者:设置人民法庭,中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的其他标准是一样吗?

  答:在人民法庭设置的条件上,因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差异较大,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决定》时,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实事求是,不搞一刀切。除至少要有三名法官这一标准相同外,其他标准都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就案件数量而言,《决定》规定,年受理案件数量一般不低于二百件,但同时又规定,边远山区、牧区、林区等地区不受此限,具体受理案件数量由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这样规定才符合我国的国情。在物质装备方面,《决定》规定,人民法庭要有自有的审判、办公用房,以及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这里仅强调“自有”,“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并不是说所有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都得一模一样。这就是说,经济条件好的,物质建设可以搞得好一点。经济不发达或欠发达地区则应量力而行,物质建设满足审判工作需要就行,切不可盲目攀比。

  加大“巡回审判”力度

  记者:按照刚才您所说的条件,有的地方案件较少,不能设人民法庭,但群众到基层法院打官司可能不方便,对此,最高法院有何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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