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条例》是对构成医疗事故如何处理所作的特别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
《条例》的规定,即参照
《条例》的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为了贯彻执行
《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
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通知》已就上述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与
《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鉴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赔偿的标准作了一些调整,赔偿的数额比
《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高,所以因医疗事故受到损害的患者,可能会以一般的医疗纠纷向法院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医疗机构提出不构成一般医疗纠纷的抗辩,并且经鉴定能够证明受害人的损害确实是医疗事故造成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按照
《条例》的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而不能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完善医疗风险分散机制 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
问:鉴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比较高,鉴于医疗行业属于具有公共福利性质的行业,是否应当对医疗赔偿金额进行限制,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你对此有何评价?
答:
《条例》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不仅充分体现了上述原则,而且充分考虑了我国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保护受害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与促进医疗技术的进步确实是一对矛盾,如何调整双方的利益冲突,涉及到在全社会分配公平与正义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我国法律和相关制度的途径解决。我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既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创造有利的环境的双重目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投医疗损害责任险或者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以分散因医院过错行为造成的风险,减轻因医疗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和相关机制,为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提供必要和充分保障的问题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