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工作的开展,各级人民法院也在审判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完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在2007年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发表了重要讲话,在总结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经验的基础上,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提出了具体要求。根据
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驰名商标以及有关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后果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不能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拟认定驰名的未注册商标,首先应符合
商标法关于商标构成要件的规定。为防止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审理法院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地法院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准确理解好立法本意,把握好正确导向,确保司法认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引导和维护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良好形象。
问:近期在一些媒体上有文章指出,一些商标权人出于追求荣誉称号、广告效应等商业价值的需要,将驰名商标作为“金字招牌”,超越权利保护的范围,滥用诉讼权利,打击竞争对手。也有的地方片面将“争创”驰名商标作为政绩考核的指标。对此,您有什么看法?
答:媒体上的相关文章我们也十分关注,对文章反映的问题,我们也认真加以研究。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使近两年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数量增长较快,给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增加了一些压力和难度,也对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相关群众对此产生了一些困惑也是可以理解的,有的专家呼吁亟待建立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也是为了防止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异化。
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相关公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促进了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发展。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只是将其作为案件事实,而不是授予商标权人的“荣誉称号”。商标是否驰名,只是一个动态的事实,即使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对权利人来说,也并非一劳永逸,卓越的商品质量和服务才是驰名商标内在的本质要求。如果一味追求驰名商标的品牌效应,而忽略对驰名商标品质的不断创造和精心维护,甚至将驰名商标作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就违背了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也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方向是既不过高过严地抬高认定的标准和条件,使驰名商标高不可攀,也不刻意降低司法认定的门槛和降格以求,而是严格依照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立法意图和法定条件,依法予以认定和保护,既避免驰名商标认定的“神圣”化和“异化”,也防止商标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