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问题答记者问--重视和加强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依法引导和促进品牌经济的健康发展
(2007年5月31日)
问:驰名商标在经济社会中具有显著影响力,驰名商标的认定受到有关行业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能否请您就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做些介绍?
答: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及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根据
商标法有关规定和案件审理的需要,作为案件事实,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了部分被请求保护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据统计,自2001年7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2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如北京二中院认定了“ROLEX”商标(钟表)、北京高院认定了“DUPONT”商标(化工、电子等)、上海高院认定了“SAFEGUARD/舒肤佳”(香皂)、浙江高院认定了“帅康”商标(吸排油烟机等)、湖北高院认定了“立邦”商标(涂料),还有“奇正”藏药、“红河”烟草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地法院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需要,依法坚持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保护了中外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问:您刚才讲到“被动认定”、“个案认定”,人民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遵循哪些具体的原则和制度?
答:应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涉及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一直采取积极、审慎的态度。“被动认定”,是指只有在当事人依法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才作出认定,人民法院不依职权主动认定。“个案认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的驰名商标,仅涉及个案的事实,仅对个案的判决具有效力,并不必然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在其他案件的审理中,如涉及已认定的驰名商标的事实,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不存在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作为事实予以确认。如对方当事人对此有异议,法院还需要依法予以重新审理和认定。
商标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法律依据。此外,2001年7月公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