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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人就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答:这个《规定》确实是在反复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修改的基础上起草而成的,并且于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收到了很多很好的修改建议。由于权利冲突的解决,还涉及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和衔接,起草中曾多次、反复征求了立法机关、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等单位的意见,得到了他们的大力支持。
  记者:我注意到,在互联网上征求意见时条文比较多,此次公布的《规定》共四条,该规定的制定思路是否发生了一些变化?
  答:权利冲突纠纷案件涉及面宽,法律问题较多。但是最后的《规定》稿并未面面俱到,对过去问题已经解决的,不再为了系统化重复规定,本着着重解决审判实践中最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精神,仅对这类案件的受理和民事责任方式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规定。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该《规定》的具体内容?
  答:该《规定》的条文有四条,基本上解决了目前涉及权利冲突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所涵盖的内容是丰富的。
  《规定》的第一、第二条,着重解决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的受理问题。此类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商标注册中擅自使用他人文字、图形等作品以及外观设计、企业名称权等,同样可以构成民事侵权行为,由此引起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因此,《规定》的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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