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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关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期限,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当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实施该措施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追加担保的情况,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为保证该项措施在实践中的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本司法解释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诉前保全证据是商标法修改中新增加的内容,请您谈谈对这项措施的具体执行问题。

  答: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保全是在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或者之后,对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这次商标法的修改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根据商标法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证据,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被保全的证据应当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情况。

  本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申请状的形式要件,以及申请状应当载明的具体内容。根据商标法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应当提供担保。因此,本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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