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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提出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人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包括商标注册证、许可合同等证明申请人享有提出申请的权利,以及证明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本司法解释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复议程序。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原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复议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撤销原裁定。为了统一执法标准,本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了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否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担保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四方面进行复议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当事人的复议请求。

  问:申请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要提供一定数额的担保?

  答: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和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为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申请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本司法解释规定了提供担保的必要性、担保的方式,并根据商标侵权行为的特点,规定了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的因素。

  问:人民法院如何具体实施临时措施?

  答:商标法五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措施是针对紧急情况下不采取该措施就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所采取的,贵在及时。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从而体现了这一执法手段的及时性。

  为使这项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做到切实有效,本司法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五日时间差的意义在于体现TRIPS协议所要求的单方采取措施的执法义务。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是对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临时救济,根据TRIPS协议的要求,并参考其他国家关于临时禁令制度的规定,本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有关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或者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措施应当解除,因此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也要给予赔偿。本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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