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人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申请?
答:
商标法第
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申请。但是以往的法律、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
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本司法解释规定,利害关系人是指商标注册人以外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商标注册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问: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何处、哪些人民法院提出?
答:诉前请求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案件与商标侵权案件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能否保全到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侵权案件的顺利审理。根据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的情况和特点,对这类案件集中管辖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和提高案件质量,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集中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以及个别经授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手续和证据材料?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临时措施的裁定是否有权提出复议,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如何审查?
答:鉴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措施的采取,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权益,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因此,该措施的采取既要积极,又要慎重。本司法解释对申请受理的条件和复议审查的标准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以保证该措施的正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