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2002年1月22日)


  问: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请您介绍一下该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

  答: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保全证据的措施。这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50条对知识产权执法的要求,我国商标法新增设的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它是切实保护商标注册人合法权益,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商标法新增加的关于诉前保全证据的规定,对现行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有所突破,有利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为了准确适用商标法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人民法院正确适用商标法规定的诉前临时措施提供了具体依据,也为进一步加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问:禁令制度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您能介绍一下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对禁令的有关规定吗?

  答: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TRIPS协议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虽然名称不同,但都属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为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入世谈判中的对外承诺,我国对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作了相应修改,增加了诉前采取的与禁令性质相同的法律措施。新修改的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之后,也增加了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并可以进行证据保全的规定。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或者在人民法院审理侵权案件过程中,可以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的请求。只要当事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这样就使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的规定更加完整。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