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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见义勇为者可请求受益人给予补偿

  问:因见义勇为而遭受损害的人,可否由受益人给以赔偿?最近经常看到有关“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报道司法解释对此是否有一个说法?

  答:我们的社会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我们的道德也赞赏见义勇为的行为。为了给见义勇为行为人提供全面的司法保护,使其受到损失后能得到相应的补偿,本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作出以下具体规定,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为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在以上三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的请求,判令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对损害的分担。从侵权损害赔偿的角度看,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与受益人应当是利益共同体。他们共同面对危险、面对侵害;而见义勇为者以自己慷慨赴险的壮举,使受益人转危为安。对受害人的救助,从长远来看应当是社会的责任。但在缺乏相应机制的条件下,作为利益共同体的受益人,适当分担损害,给受害人以补偿,是符合公平原则的。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问:关于赔偿标准的规定,是司法解释的一个重要内容。请问,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与以前的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司法解释确定的赔偿标准比以前的赔偿标准更加科学、合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赔偿标准的确定更加符合民法中的“平均的正义”或者“矫正的正义”的价值理念,也就是更加符合侵权法中的“填补损失”或者“填平损害”的原则。具体而言就是指:对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按照损失前后的差额赔偿其交换价值;对造成的精神损害,则应当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二,赔偿与损失相一致。过去的赔偿标准,对残疾受害人的收入损失不予赔偿,只赔偿其生活补助费;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则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赔偿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是对既有标准的矫正,体现了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司法解释以平均生活费作为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也体现了赔偿与损害的一致。第三,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对未来的收入损失,因为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指标予以赔偿。为了确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司法解释多方征求了国家统计局等有关专业部门的意见,将民法损害赔偿理论与有关专业技术指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努力使赔偿标准合理化。可以说,合理化既是我们制定司法解释的一个基本目标,也是其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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