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应对雇员的致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司法解释规定雇员侵权致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雇主要替雇员承担责任?
答:近年来,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在劳动关系领域里已实行全面的劳动合同制。在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领域以外,也存在各种形式的劳动用工。不论是劳动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还是劳务合同形式的用工关系,都是通过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同时,因使用他人劳动而使雇主事业范围扩大或者活动范围扩大,也相应增加了其他人因此受到损害的风险。根据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受雇人在劳动过程中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对无辜的受害人给予公平的救济,使死有所葬、残有所养,肉体的创伤得到救治,心灵的痛苦得以慰藉,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正义观念。
当然,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并不意味着雇主就是责任的渊薮。侵权法在着眼于对受害人的损害给予填补的同时,也着眼于损害的转移和分散。责任保险制度就是有效分散损害、合理分配企业经营风险的一项制度。雇主承担替代责任,不仅有利于对受害人给予及时和充分救济,也有利于雇主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加强对劳动者、雇员的教育,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需要强调的是,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也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与雇主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责任并非雇员恣意妄为的“避风港”,任何人都要为自己非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付出代价,承担责任。
受害人获工伤保险赔付不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问: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能否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答: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模式:第一,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但劳动者个人需交纳高额保险费;第三,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第四,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国务院今年公布的《
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鉴于上述理由,我们认为,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责任,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利。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但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