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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

  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此次发布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答: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共6条,对将受理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类型、必要的前置程序、管辖法院、诉讼时效和诉讼形式等作了明确规定。
  在《通知》前言部分,说明了人民法院目前暂只受理和审理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市场上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具体由各管辖法院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依法予以受理。第1条是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作了定义性解释的规定。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上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提交或公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陈述或记载,侵犯了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发生的民事侵权索赔案件。第2条为前置程序的规定,指该类案件目前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事实依据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方予受理。第3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内容,规定该类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查处结果公布之日起算。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单独或者共同诉讼形式受理和审理该类案件。第5条规定了案件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内容。第6条是对受诉人民法院立案后须将有关情况对内上报、对外公告的规定。
  问:《通知》中为什么要建立行政决定前置程序?
  答: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时有发生,目前如果没有民事诉讼前置程序屏障,案件数量可能很大,设置该程序,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是非常必要的。更主要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提起诉讼的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前提,可以解决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
  问:为什么《通知》中在诉讼形式上只规定了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这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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