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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

李国光副院长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
(2002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1月15日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人民法院从此开始受理和审理证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纠纷案件。记者就《通知》的有关情况及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
  问:请您介绍一下以往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的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为此而做出的努力。
  答: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涉及证券市场的民事纠纷案件。主要有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出资转让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配股纠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股东权益纠纷以及内部职工股违规发行转让纠纷等等。在审理上述案件中,各级人民法院既能从实体和程序上做到司法公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注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坚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和及时地审理和执行涉及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还制定和发布了一批适用民事、证券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例如《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关于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冻结、划拨证券或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经营或期货经纪机构清算账户资金等问题的通知》、《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7]27号通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也明确规定了因合同和侵权产生的20余种证券市场民事纠纷案由。这些司法解释从程序上规范了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对确保案件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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