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院专递”将使送达更快捷、更专业、更便民
问:“法院专递”相比一般的邮寄送达具有哪些优点?
答:“法院专递”是在国家邮政机构已经开通的特快专递网络的基础上开展的一种更加安全、快捷的邮寄送达方式。近年来,为了解决“送达难”的问题,全国有26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利用邮政机构的“特快专递”纷纷开展了“法院专递”、“司法专邮”等多种形式的送达实践,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实践证明,“法院专递”具有以下几个优点:第一,快捷。“法院专递”以现有的特快专递网络为基础,基本上能够在两至三日内完成送达,相比过去以平信或挂号信为主要形式的邮寄送达,“法院专递”可以大大提高送达的效率,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可以尽早实现。第二,专业。由于邮政机构的投递人员熟悉一定区域内的投递网络,掌握了一定的投递规律,更加熟悉受送达人的邮政编码和地址及住所,这就进一步提高了“法院专递”的质量与效率。此外,由于“法院专递”以现有的特快专递为基础,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均可以通过11185电话号码及时查询和掌握送达的状态,体现了“法院专递”的专业性和及时性。第三,便民。“法院专递”可以大大降低直接送达的成本,特别是在跨地区的送达中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部分法院以异地送达为名向当事人收取“其他诉讼费用”,真正体现司法为民的要求。同时,“法院专递”是由邮递人员具体完成的一种送达活动,它相比人民法院开着警车去直接送达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和亲和力,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因此,以法院专递方式开展的邮寄送达凭借其专业、准确、迅速、中立等四大优势,必将成为今后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一种主要形式。
三、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送达地址
问: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送达地址并要求人民法院为其保密吗?
答:由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可以确保邮寄送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总结过去人民法院“送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提供和确认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的规定,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提供当事人双方的住所,因此,由原告提供当事人双方的送达地址是其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此外,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被告负有提供或确认自己送达地址的义务,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负有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而向人民法院提供或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正是诉讼秩序之基本要求。因此,在
《规定》中要求当事人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符合
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