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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2004年9月29日)

  一、《规定》的目的是平等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问: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司法解释?

  答: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送达,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也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当前,由于社会诚信体系还不够健全,部分诉讼当事人为恶意逃避法律责任,拒绝签收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难”。根据我们对某市法院系统的调查统计,在某市超审限的3000多件案件中,有27.3%的案件是因为送达问题而超审限的,占整个超审限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多。人民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后果,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更重要的是妨碍了另一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和对实体权利的维护。

  为了促使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我们在继续坚持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的基础上,以“法院专递”的方式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行的邮寄送达制度。我们认为,采用“法院专递”的邮寄送达方式,可以克服直接送达的某些不足,减轻某些当事人的对抗心理。同时,“法院专递”还可以发挥邮政机构的行业特点,使诉讼文书的送达更快捷、更专业、更便民,符合“司法为民”的要求,也有利于“送达难”问题的解决。

  为了规范和完善邮寄送达,方便双方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1月起开始着手调研和起草《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先后在陕西、江苏、山东、北京召开了由法官和邮递人员参加的6次座谈会,书面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并听取了国家邮政局速递局的意见。可以说,目前颁布的《规定》也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和人民群众集体智慧的结晶,至于《规定》颁布后的实施效果,我们将进一步跟踪,并在审判实践中,继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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