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规定》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优势方面有哪些规定?
黄副院长:
《规定》的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充分发挥诉讼调解优势。诉讼调解各项优势的充分发挥,一定要遵从诉讼调解内在的规律,因此诉讼调解工作的原则是必须要遵守的。
《规定》遵从了调解自愿、调解合法、调解保密和灵活性四大原则。调解自愿以确保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真实意思来解决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结果切实符合当事人自己的利益要求。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确保调解自愿的规则,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有决定是否调解的自愿,有决定调解开始时机的自愿,有选择调解方式的自愿,有是否达成调解协议的自愿,有决定调解书生效方式的自愿等。
调解应当合法。调解合法原则包括程序合法与实体合法两个方面。
《规定》对调解启动、调解方式、调解组织、调解协议内容、调解协议的确认、调解协议和调解书的生效、调解书的执行等程序方式做了较详细的规定,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够充分行使。调解在实体上合法就是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规定》明确规定,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否有损害当事人之外的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否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情形,以及是否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等,由法院负责审查,并对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
保密原则也是诉讼调解应当遵从的重要原则之一。调解成功的基本前提是要消除当事人的一切后顾之忧,给当事人创造一个和谐可信赖的环境和氛围。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往往涉及各自各方面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即使构不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些情况,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各国司法实践中,均采取多种措施来保障调解内容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灵活性原则是指调解活动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可以灵活安排。调解活动本身是非强制的,因此创造一个和谐、信任、宽松的气氛有利于调解的成功。
《规定》规定对调解启动的时间、调解的方式、调解的地点、主持调解的人员、调解协议生效的方式、是否制作调解书等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