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黄松有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
(2004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副院长就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定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请您介绍一下出台《规定》的背景。

  黄副院长:各位知道,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作为重要的诉讼机制,具有解决纠纷的独特优势,被国际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民事诉讼法实施十多年来,人民法院诉讼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展,人民法院调解结案的比例一直处于较高水平。但近些年来,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一些法院过分强调“一步到庭”、“当庭宣判”,对调解重视不够,该调不调,能调不调,调解结案率下降,上诉、申诉率上升,信访压力增大。各地法院针对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些针对性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出现了各地做法不一影响司法统一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非常重视,2003年把诉讼调解规范化作为专门问题提上工作议程,成立了调研组,对法院调解工作的整体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作了全面调查研究。在广泛调查研究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了起草了《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调解工作,维护司法统一,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深入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

  记者:刚才您谈到诉讼调解作为一种审判方式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这显然是与裁判相对比的。请您谈谈诉讼调解的优势体现在哪几个方面。

  黄副院长:诉讼调解的优势非常明显,我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调解强调当事人的积极参与,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整个诉讼过程当事人都非常清楚,容易理解和接受。其次,调解可以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调解强调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协商和妥协,促进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大降低和弱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再次,调解更符合诉讼效益的要求。调解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调解方式灵活,能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也能节约司法资源。第四,也是更重要的,调解结案更符合“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纠纷的真像和他的利益所在,所以他们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应当说是最符合他们的利益需求的,也最接近当事人追求的实体公正。 因此,也有利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