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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解读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解读船员服务管理规定
(2008年10月21日)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记者就相关内容采访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副局长王金付。

  《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航运公司自己拥有船员并不允许船员自由流动的局面已被打破,船员服务机构应运而生。这些服务机构代理船员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服务,代理船员办理培训、考试、申领证书(包括外国船员证书)等有关手续,对促进船员有序流动和扩大船员就业、方便航运企业管理船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时也出现了一些船员服务机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船员权益的保护,盘剥克扣船员工资,重复、高额收取费用或者只收钱不提供相应服务等现象,损害了船员的合法权益。因此,为规范船员服务市场,维护船员和船员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下简称《船员条例》)已于2007年9月1日生效。《船员条例》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四条对船员服务机构的条件、申请许可的程序以及取得许可后的行为规范作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制定船员服务管理规定提供了立法依据。《船员条例》的规定较为原则,明确了制度内涵,但是缺乏在制度执行过程中所必需的操作性规定,因此需要在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对其予以细化和明确,从而更好的发挥船员服务管理制度的基础性管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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