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正确把握不正当竞争案件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行政程序的关系。首先,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各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非均可以或均适于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第
7条规定的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一般应当依法请求行政查处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第
8条规定的商业贿赂行为,一般应作刑事处罚或行政查处。其次,对一般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或正在进行的任何行政查处或者刑事处罚程序,均不影响当事人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条第2款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有关行为已经经过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的,在民事诉讼中仍应当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在先生效的刑事或行政判决所确认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只要对方在民事诉讼中有相反证据提供,就应当对相反证据及在先判决的证明力进行慎重审查,综合判断,对案件事实独立作出认定。
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历史在我国虽然很短,但目前授权量和侵权纠纷量均呈快速增长的态势。从1999年到2003年,行政主管机关共授权484项;2002年、2003年和2004年上半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分别受理植物新品种侵权一审案件32件、100件和99件,增长速度非常之快,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甘肃、四川等农业大省。开展植物新品种司法保护,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充分认识并高度重视这一全新的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类型。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我国并不处于有利地位。但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我国的优势之所在,对其保护有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利益格局中的地位,增强我国在国际上的知识产权竞争实力。植物新品种审判专业性极强,比专利审判还要复杂。有关法院务必要加快人才培养步伐,审判人员要努力加强学习,尽快熟悉业务。同时,要注意发现问题,反映情况,深入调研,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另外,要加强与农业、林业植物新品种授权机关和执法部门的合作,积极开展业务交流,主动沟通情况,努力形成共识。第二,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讲究办案的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发出了《关于
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提出要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切实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植物新品种审判是涉农民事审判的重要方面,不仅要保护品种权人的独占权,也涉及农业生产和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利益问题。不能简单地就案办案,要认真研究并妥善处理农民应否作为侵权案件被告和对侵权物处理的问题。第三,要依法、科学、合理地判定植物新品种侵权行为。侵权判定方法和标准是当前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审理中遇到的最大难题。要把如何确定品种权保护范围,如何进行侵权判定,包括鉴定方法等问题,作为当前审理这类案件的首要法律适用问题,深入研究,提出科学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