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在去年的座谈会上,提交大会讨论了三个试行意见草案,分别是《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请就这三个文件谈谈应注意的问题。
蒋:先谈反不正当竞争。从2002年起至2004年6月,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3540件,审结3308件。在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明确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一是,与
民法通则的适用关系。二者均调整私权关系,属于私法范畴,但
民法通则是基本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特别法。因此,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的,要适用
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别是,
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是对适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补充。二是,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首先,就侵权法律关系而言。一方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许多情况下同时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与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经常存在竞合,但各种专门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已经提供了特别保护;另一方面,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市场竞争关系、保障公平交易的一项基本法律,它还可以在知识产权法提供的特别保护之外为知识产权提供附加或者兜底的保护。因此,通常情况下,凡是知识产权法已经规范的侵权行为,应当直接适用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只有对那些缺乏特别法规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才需要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裁决。其次,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可以大体归类于对工业产权领域权利的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内容,在性质上非常接近于由知识产权法调整的一些知识产权类型,如企业名称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商标均属于标识性的知识产权问题,商业秘密特别是技术秘密与专利均涉及对技术成果的保护等等。这些案件在审理方法和判断原则上有许多共通或相似之处,在缺少相应的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相互借鉴有关法律规范的精神和内容,比如涉及侵权判定和赔偿额计算的原则和方法等,就可以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关知识产权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