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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有关政策

  问: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是什么?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流转?
  答: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确保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只有那些第二、三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能强制推行,也不能用收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
  问:土地使用权流转应掌握什么原则和政策?
  答:农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不能自行其是,不能用感情代替政策。土地流转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办事。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在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那就是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必须明确,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农民自愿的。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经营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及流转的形式。还有一个问题要严格掌握,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有偿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流或扣缴,不能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
  问:工商企业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应掌握哪些政策规定?
  答:农村土地流转应主要在农户之间进行。工商企业开发农业,应主要从事产前、产后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由于我国人多地少,企业和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无业游民,危及社会稳定。中央的政策十分明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如必须建立的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等,应尽量与现有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确实困难的可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但要严格按政策进行。
  问:在土地流转中,对外商采取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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