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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三)为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处理好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规范依据
  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出台之前,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时,一般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的民事法律。与普通的民事争议相比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其特殊性,而前述法律在对这种特殊性的规范层面,存在操作依据上的缺失。《农村土地承包法》虽是针对农村土地承包所作的专门立法,但在处理纷繁复杂而又形式各异的纠纷案件时,有些规定也过于原则。正是为了切实贯彻落实该法的精神,填充法律规定本身与现实情况的真空地带,《解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所定的各个条文,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适用价值。因此,《解释》的出台不仅为农民维权提供了更加具体和有力的法律武器,而且有利于切实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四)《解释》对农地法学领域中若干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有益和积极的探索,必将推动相关理论的深入研究并为立法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实践经验
  众所周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农户诉权行使方式、民法规则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处理中的运用、农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补偿对象、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性质等问题是农地法学领域中的难点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绝大多数矛盾激烈的纠纷案件就很难得到有效率的处理。经过大量细致的调研和反复分析论证,《解释》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民事纠纷和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为基础,合理运用民法基本原则,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同性质以及相互关系出发,对前述问题作出了回答。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事关广大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属于《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法律解释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宜通过司法解释对此重大事项进行规定,我院已经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或者相关规定。但在整个调研论证过程中形成的成果,必将为立法机关提供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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