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人民法院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司法为民工作要求、切实提升司法审判能力的重要步骤
党成立的八十多年,是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历程,是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历程。我国有九亿农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如何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摆在全社会面前的重大课题。家庭承包是我国农村政策的基石,对维护社会稳定及实现农村的社会保障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在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较低的情况下,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必然的选择,也是我国经济发展和巨大人口压力的基础性选择。因此,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代表其根本利益和充分实现其根本利益的题中应有之意。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要全面准确地把握其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即坚持以人为本,达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才能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而统筹城乡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则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基础。只有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切实的保障,才能使农民真正地热爱土地、专心于农业生产,才能真正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人民法院司法审判权为民所授,理应为民所用。在运用司法审判权的时候也必须做到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解释》的制定正是以此为出发点和指导思想,把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最重要的宗旨和目的。面对纷至沓来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妥善处理相关案件是人民法院不容推卸的使命。肖扬院长提出人民法院应着力提高的四项司法能力中就包含了加强司法审判能力。
《解释》出台本身就是提升人民法院自身司法审判能力的重要举措。
(二)对于加强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司法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广大农民通过家庭承包的形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到
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权利。以民事司法的保护方法对受到侵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救济,是人民法院司法审判职能的重要方面。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在1999年公布实施了《
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解释》的出台,在既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在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框架内,着重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出发,对各种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作出梳理,从民事责任的角度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提供了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保护。这对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障农民权益的意识,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