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的内容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
一条至第
四条)是对受理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定;第二部分(第
五条至第
十八条)是对家庭承包纠纷处理的规定;第三部分(第
十九条至第
二十一条)是对其他方式承包纠纷处理的规定;第四部分(第
二十二条至第
二十五条)是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处理的规定;第五部分(第
二十六条至第
二十七条)规定了注重调解和
《解释》的施行与适用的问题。
(一)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
《解释》第
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纠纷;(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这一规定,
《解释》调整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合同、侵权、继承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范围。当事人为
《解释》第
一条所列纠纷产生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