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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2002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将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一系列有关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它对于保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并为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奠定了法律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的贯彻落实十分重视,组织了专项执法检查。目前,违反法律、违背政策、随意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现象在许多地方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有些甚至还演化成为不稳定因素。与此相适应,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的纠纷案件和涉农信访呈现出不断增加的态势。2003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一致认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应在职权范围内尽快建立健全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2004年1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常办秘字〔2004〕2号文发出《关于转请最高人民法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对审判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
  为积极应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出现的新情况,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也为了给人民法院处理相关纠纷案件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司法解释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初开始了《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近两年的大量调研和分析论证,终于形成了最终的稿子,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从《解释》的整个制定过程看,我们除了在四川、安徽、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西、重庆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外,还对北京、广东、河南、上海、陕西、河北、辽宁、吉林、内蒙古等地报送的综合书面材料进行了研究。以上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在全国是具有相当广泛的代表性的。我们还多次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中央研究室、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研究室、农业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全国妇联、解放军军事法院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工作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上部门对许多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在《解释》中都有一定程度的体现。为增加《解释》制定工作透明度,也为了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听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我院于2003年12月31日将《解释》征求意见稿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农民报以及人民网、中国普法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农业信息网等媒体同时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几十次认真、慎重的分析论证,形成了最终的稿子。对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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