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5年7月29日)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
《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公布。
《解释》将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现在,我就
《解释》制定的背景、过程、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的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制定的背景和过程
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农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农村社会的稳定事关全社会的稳定大局,对农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而农业和农村问题的关键和实质就是农民问题。“三农”问题历来是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和国家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解决好农民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民群众受到
宪法保障的基本人权。土地承包关系是否稳定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提出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并将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近几年来,“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中央对此极为重视,并相继出台了《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中央1号文件)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5年中央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