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二是对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加强规范。条例规定,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规定条件,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奶畜养殖场要建立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奶畜品种、数量以及饲料、兽药使用情况,载明奶畜检疫、免疫和发病等情况。

  三是对生鲜乳生产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养殖奶畜应当遵守生产技术规程,做好防疫工作,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不得销售用药期、休药期内奶畜产的生鲜乳;奶畜应当接受强制免疫,符合健康标准;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问:条例对生鲜乳收购作了哪些规定?

  答:生鲜乳收购是奶农和乳制品生产者的中间环节,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条例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建立生鲜乳收购市场准入制度。条例规定,开办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取得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许可,符合建设规划布局,有必要的设备设施,达到相应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要求;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其他单位与个人不得从事生鲜乳收购。

  二是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的经营行为。条例规定,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不得收购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生鲜乳,并建立、保存收购、销售及检测记录,保证生鲜乳质量;贮存、运输生鲜乳应当符合冷藏、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三是加强对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价格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通报,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协会和奶农代表确定生鲜乳交易参考价格;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问:为了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条例对乳制品生产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确保乳制品质量安全,条例对健全乳制品生产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强化乳制品生产企业的检验义务。在现行乳制品生产许可制度的基础上,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和要求,并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生鲜乳进货查验和乳制品出厂检验制度,对收购的生鲜乳和出厂的乳制品都必须实行逐批检验检测,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不得购进、销售,并对检验检测情况和生鲜乳来源、乳制品流向等予以记录和保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