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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三是禁止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收购生鲜乳;禁止收购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违反上述规定,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四是禁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乳制品生产;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违反上述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质量监督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问: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作了哪些专门规定?

  答:为确保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条例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对制定婴幼儿奶粉质量安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条例规定,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二是加强对婴幼儿奶粉生产环节的监管。条例规定,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建立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婴幼儿奶粉出厂前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并详细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三是规定婴幼儿奶粉召回、退市特别制度。条例规定,只要发现乳制品存在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召回,销售者必须立即停止销售。

  问:条例在奶畜的养殖环节作了哪些规定来确保生鲜乳的质量安全?

  答:优质的奶源是提高乳制品质量的重要保障,科学、规范的奶畜养殖,有利于从源头上提高乳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对奶畜养殖环节作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建立奶业发展支持保护体系。条例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生产收购布局;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省级以上财政应当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为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疫病防治等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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