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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1.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对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受理的各类诉讼案件总件数中,民事案件所占的比例接近90%。而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所占比例相当之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如果当事人因婚姻家庭问题发生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合法和妥善的解决,其后果不仅仅是婚姻的破裂,家庭的解体,而且影响到公民的工作和生活,影响到人的全面发展,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次《解释(二)》的出台,实际是将司法为民的思想转化为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的具体措施,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它对于促使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和谐稳定,促进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2.这次《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正确、及时、合法解决婚姻家庭纠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都在不断发生变化。在这一大的社会背景下,人民法院审理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类型,即使是传统的婚姻案件也不断出现新的特点。在这一新的社会条件下,如何贯彻落实新婚姻法的精神,解决现实的婚姻家庭纠纷,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由于这次《解释(二)》是根据已经发生变化的我国婚姻家庭的现实制定的,能够合法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例如,根据我国民营企业不断发展、个人拥有公司股票、股份的现实,这次司法解释就作出了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企业财产、股票和股份的规定;根据房改的精神,我们对如何认定房屋的价值,如何解决房屋的归属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中国目前的国情,我们作出了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返还彩礼的规定。在《解释(二)》正式实施后,将给人民法院正确、合法、及时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提供更加统一、明确的依据,有利于法制的统一,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这次《解释(二)》的出台,有利于维护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在现代社会中,如何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维护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衡量一个社会是不是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因此,我国婚姻法明确把对子女及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作为一项重要原则。我们这次制定司法解释时,也比较注意贯彻落实这一原则。比如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妇女往往在经济上不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家庭财产的经营管理等介入不多,而在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及孩子等方面付出较多等情况,在财产处理时都注重对女方权益的保护。再如,在涉及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时,我们在考虑军人财产的特殊性的同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也给予了充分的考虑。我们的这一做法,不仅得到军队同志的支持,也得到全国妇联同志的支持。我相信,《解释(二)》正式实施后,儿童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有效的维护。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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