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3年12月26日)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
婚姻法的决定。新修改的
婚姻法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对1980年制定的
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它不仅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而且增设了一些新的制度。在法律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立法的本意,正确地将新的法律适用于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新
婚姻法,我们在新的
婚姻法通过不久,便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于2001年12月正式公布了《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解释(一)》主要是对
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解释(一)》的公布,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又组织力量进行《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调研和起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