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在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2003年12月26日)


各位记者、各位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并于今天公布,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本解释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和意义等问题,向各位作简要介绍和说明。
  一、《解释(二)》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第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婚姻法根据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年来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对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进行了较大修改。它不仅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而且增设了一些新的制度。在法律作出重大修改的情况下,如何根据立法的本意,正确地将新的法律适用于处理各类婚姻家庭案件,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指导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新婚姻法,我们在新的婚姻法通过不久,便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于2001年12月正式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解释(一)》主要是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解释(一)》的公布,对于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审判实践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加以研究和解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又组织力量进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调研和起草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