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职工持股的作用,促进企业发展,而不是仅仅为职工谋取福利。
问:
《意见》对职工投资关联企业作了更为严格的限制,这是为什么?
答:确实如此,职工投资关联企业是造成国有企业利益转移的重要渠道,据调查,存在的问题相对多一些。
《意见》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严格限制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禁止职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同时,
《意见》还对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提出要求。规定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资产、业务改制设立新公司,职工投资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等等。
作出上述严格细致的规定,是出资人为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防止国有企业职工通过投资关联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问:为了稳妥解决职工已持有的股份,
《意见》采取措施重点是解决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持股问题。
答:是的。
《意见》明确,凡文件要求职工不得持有的企业股份,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须自
《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事实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很多都是由企业组织、管理人员带头形成的,清退或转让管理人员的股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这样做既抓住了重点,又便于操作。同时,也可与《
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有关规定相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