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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就《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国资委就《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2008年10月8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9月16日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制和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就《意见》的相关问题,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您谈谈《意见》出台的背景情况。

  答:国资委成立以来,十分重视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的制度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做到有章可循。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如集团公司职工能否持有子企业和参股企业股权、子企业职工能否持有集团内其他企业股权、职工能否投资入股关联企业等,职工在持股、投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影响企业发展。

  今年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电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主要是针对电力系统的电网企业职工投资发电企业,以及发电企业职工投资“一厂多制”企业的行为作了限制,起到了积极的效果。因此,在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行为基础上,制订面上的统一的规范性政策十分必要。

  问:那么,今后实施国有企业改制对职工入股的态度如何?

  答:近些年来,各地一些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对于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意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的指导思想:继续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可以积极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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