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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储量司司长就《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国土部储量司司长就《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2008年9月23日)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3个重要文件,对规范矿业权评估管理作出新规定。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部储量司司长关凤峻。

  记者:矿业权评估是矿业权市场建设的组成部分,涉及国家、社会公众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你介绍一下《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制定的背景。

  关凤峻: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作为专业化的中介服务行业,我国矿业权评估诞生于1998年,迄今已有11年的历史。此前对矿业权评估管理发挥制度性建设作用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距今已10年了。这10年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矿业市场走向繁荣,促进了矿业权评估行业的发展和矿业权市场的形成。与10年前矿业权评估仅仅满足国家出让矿业权进行价款评估的单一需要不同,目前的矿业权评估业务类型多样,需要满足诸多主体的需要。矿业权评估业为矿业权交易活动提供中介服务,对完善我国要素市场之一的矿业权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这是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的标志之一。

  10多年矿业权评估市场的发展,使评估业务大大拓宽,评估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有的法律法规有些滞后于评估管理实际。突出的问题,一是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职责不明,二是出让评估委托机制不顺。这些问题急需管理部门出台新的管理办法,明确矿业权评估各方权利和责任,理顺关系,引导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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